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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廳出牌應辦事項

十大申請牌照應辦事項:

  1. 選擇符合入伙紙及政府土地契約規定,可用於經營食肆業務的處所。

  2. 選擇無違例建築工程的處所(可參考核准建築圖則)。

  3. 普通食肆應選擇實用樓面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的處所,小食食肆則不少於20平方米。

  4. 選擇樓面負荷量足夠的處所。

  5. 選擇設有走火通道的處所。

  6. 選擇有自來水供應、沖水廁所及完善排水系統的處所。

  7. 選擇能夠在廚房、廁所及座位間裝設獨立通風系統的處所。

  8. 參考相關條例中有關排水、防止空氣污染及噪音管制等方面的規定。

  9. 若需進行大規模改建或加建工程,或對上述某項規定不熟悉,應聘用認可人士或註冊結構工程師。

  10. 提交擬申領食肆牌照的處所設計圖則及空氣調節/通風系統設計圖則各三份,連同申請書一併送交有關牌照組。

十大申請牌照不應辦事項:

  1. 選擇位於工業大廈內的處所。

  2. 選擇位於指定作住宅用途的樓上處所。

  3. 選擇位於第四層地庫或以下的處所。

  4. 選擇位於緊急情況時指定使用的地方。

  5. 選擇直接位於註冊學校、幼兒中心或安老院下一層的處所,以避免對該等設施構成火警威脅。

  6. 選擇只有一道樓梯的大廈的上層單位。

  7. 計劃使用設有沙井或糞管/污水管及雨水管的地方作為廚房、食物配製室及碗碟洗滌室。

  8. 在未獲發牌當局簽發牌照前即開始營業。

  9. 對已獲申請審查小組核准的設計圖則作不必要的修改,任何改動都會延誤處理申請的進度。

  10. 忽視其他政府部門如屋宇署、消防處、機電工程署及環境保護署等所訂的規定(即使已獲發牌當局發出牌照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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